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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公正论文

时间: 2023-01-13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一、心理学视角研究司法公正感的必要性

  法律的作用在于建构社会秩序,尤其是符合统治者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成为法律能否产生效果的前提。法律期望通过对个体、群体行为的先期预置和规制,教育、督促、劝导、惩戒人们实施守法行为,接受法律所倡导的公正标准,实现公正的法律行为,服从法律的裁判等。公民对于司法是否公正的感知,即司法公正感至关重要,只有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才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才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内心的信仰。

  二、中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

  1、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公正感

诉讼当事人作为与司法接触最直接,受判决影响最大的群体,他们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感知往往比非诉群体更深刻、具体。近年来上诉率与上访率高居不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制的日益健全,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可以质疑判决,另一个原因来自于公民对司法不公正的感知。在以法律为表征的客观公正背后,每个具体的个人都具有个人对法律的解读,即主观公正,主观公正具有利己性,当判决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预期,无法实现机体内部平衡时,不公正感便会产生。

对司法不公正的感知与对判决的不认同是相互影响,不断促进的关系。中国社会缺乏法治传统,中国法治的进程只有几十年,因而公民对司法公正性的感知是不稳定的,极易受媒体与周围言论的影响,所以当判决没有达到自己的理想状态时,他们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和稳定的司法公正感,便会质疑,进行外归因,不信任司法和执法过程,从而不认同判决,选择上诉或者上访。

同时,由于不认同判决,上诉或上访成为替代强化物,强化了诉讼当事人对司法不公正的感知,二者不断地相互作用。诉讼当事人对司法不公正的感知,除了表现在上诉或上访等合法途径上,也会表现在报复行为上。诉讼当事人在强烈感知司法不公时,可能产生三类报复行为:公开攻击,如身体攻击、吵架、威胁、聚众等行为。

  2、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

  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尚处在形成时期,具有很多模糊和不确定因素。中国的法治进程只有几十年,关乎社会的文化和思想处在培育阶段,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不稳定。非诉公民或通过观察身边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程度、反应来学习司法公正与否,或通过媒体、舆论报道来感知司法的公正与否。由于非诉公民不具有直接的感知和经验,他们非常容易受到经历过案件判决具有经验的诉讼当事人和媒体的影响。如果诉讼当事人本身对司法公正的感知低,并对司法系统进行隐蔽攻击,如散播不公流言等,那么其身边的非诉公民也很难产生高的司法公正感。由此可见,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公正感与非诉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密不可分的,并且这两个群体的司法公正感相互渗透,相互转换,共同构成中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

  三、心理学角度研究中国公民司法公正感的必要性

  历史上,哲学家和法学家们或从法律来源正义的角度论证司法的公正,或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角度来阐明公正的法律需要具备的要件。其特点是更多地致力于法律制度与程序的是否公正。事实上,法律是否公正,除了包括有法可依外,还应包括有法必依和因公正愿意遵守和信仰法律。仅仅关注法律制度本身的建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公正,必须不断加强司法公正以及提高公众守法的自觉性和对司法公正的态度、感知。研究对司法公正的态度和感知,最终都要回归到人的层面,心理学可以从人的微观感知入手,深入剖析影响司法公正感的各个维度,最终寻求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四、司法公正感的发展方向

  “关于公正感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最先从美国开始,随后以欧洲为中心,逐渐向亚洲扩展开来。”笔者认为,司法公正感的研究趋势如下。

  (一)心理学与法律相结合的视角

  千百年来,哲学家、法学家关于司法公正的思考都是从法律本身出发,在论述过法律来源正义、形式与实质正义后,发现司法的公正性仍然不能被每个公民所信服。心理学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从人出发,来研究司法公正感是怎样获得的,又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心理学还提供一种量化的实证方法,使得关于司法公正的研究从抽象的思辨走向可验证的数据。心理学与法律结合起来,会给公正感的研究带来崭新的思路。

  (二)探讨司法公正感的具体维度

  关于公正感维度的划分在心理学界进行了广泛的争论,然而,将公正感置于法律领域中,是否存在新的维度或已有的维度在法律领域中是否适合呢?心理学运用实证的方法,尤其是实验的方法,获得量化的数据进行科学的统计,尝试弄清楚司法公正感所具有的维度,以及每个维度对于总体公正感的贡献有多大,他们之间存在何种具体的关系。今后的研究可以对这一问题深入探讨,使得司法公正感的理论更加清晰,建构更加完整。

  (三)探讨司法公正感的影响因素

  司法公正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它所具有的社会现实意义不可小觑,意义更为重大。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索影响司法公正感的具体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可能存在的交互作用,在何种情境下适用,并在司法实践领域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将是研究者所要面对的任务与挑战。

  (四)研究司法公正感的相关问题

  借鉴较为成熟的组织公正感研究,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在弄清司法公正感的维度和影响因素后,可以研究与它相关的问题,比如司法公正感与法律权威、公民守法行为、犯罪行为等问题之间的关系甚至更大(比如其与社会信任感、社会满意度之间的关系等),力求将这一问题研究得更为深入和透彻。

  (五)与中国本身的法律制度相结合

  日本法律心理学家菅原郁夫在展望日本的司法公正感研究中指出,“今后,对公正感进行基础研究的同时,有必要对西欧国家所不具有的基于日本独有的法律制度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差异显著,如何将司法公正感的研究本土化,与当代中国现实的法律制度结合,既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又可以促使中国司法公正感的研究独具特色,走在世界前列。此外,“公正研究的应用对象已经不局限于法律诉讼这样狭义的司法程序,有必要扩大到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探索和研究。”总之,从心理学研究“人”的视角出发,运用心理学可量化的实证研究方法与具体的法律情景相结合,能为司法公正感的研究提供一种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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