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公益性捐常见优惠政策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疫情相关捐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扶贫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