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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公租房接房流程 涪陵公租房接房条件

时间: 2023-01-08

  涪陵公租房接房需要签订公租房租金代扣协议及缴交履约保证金、预存公租房租金、换取履约保证金发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江南(江东)城区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

  一、涪陵公租房接房流程

  (一)签订租赁合同前手续办理流程。

  1.签订公租房租金代扣协议及缴交履约保证金

  (1)若承租人已办理建设银行卡,请在公布的签订租赁合同当天,由本人持建设银行卡和身份证原件先到建设银行涪陵分行易家坝分理处(位于易家坝建设银行,区房管局楼下)签订《个人客户签约代扣授权书》(即公租房租金代扣协议),并将履约保证金(按所租赁房屋市场均价3个月租金计算)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如下指定账户(特别提示:在10月27日─10月31日期间不能缴交公租房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

  开户行:建行涪陵分行易家坝分理处

  账号:50001310100050208094

  〔温馨提示:承租人如果在建设银行涪陵分行易家坝分理处(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开户行)缴交履约保证金,银行不收取手续费;若在其他建设银行网点缴交,则其他网点要按2元/笔收取手续费,请承租人自行选择缴交网点。〕

  (2)若承租人未办理建设银行卡,请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前,在城区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建设银行卡,并按前述程序办理《个人客户签约代扣授权书》和缴交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事宜。

  2.预存公租房租金

  公租房租金实行预交方式,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租,按季度交纳。由承租人于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号前,将下季度租金足额存入已签订代扣协议的建设银行卡,建设银行每季度末通过网上银行方式代扣下季度公租房租金至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账户。

  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人须预存不低于本季度租金额度的租金。本季度租金计算方式如下:若王××于2018年8月7日签订合同,月租金为400元,则王××本季度应交租金为:月租金(400元)÷每个月天数(30天)×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至9月30日前的实际天数(8月7日至9月30日共55天),即400元÷30天×55天=733.3元。

  3.换取履约保证金发票

  承租人持银行出具的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回单到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财务科(易家坝房管局4楼)换取履约保证金正式发票。

  特别提示:以上手续请承租人按照公布的签订租赁合同时间当天办结。

  (二)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按照《涪陵区2021年江南(江东)城区公租房面向轮候库合格申请人摇号配租结果及签订租赁合同时间表》公布的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个人客户签约代扣授权书》和履约保证金发票到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配租大厅(易家坝房管局2楼)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延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延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视为自动放弃江南(江东)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配租结果予以作废。

  (三)江南(江东)城区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

  承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7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公租房小区办理入住手续。

  二、涪陵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2.在本区无住房(无私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

  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5.能提供保证人。

  备注: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②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③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公租房、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

  ④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二)下列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经批准后可优先配租: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在我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

  3.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4.一、二级残疾人。

  5.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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