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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小孩吃糖时进入气管窒息身亡[男童吃棒棒糖昏迷]

时间: 2022-12-30

河南商丘,一对父母在游乐园买了根棒棒糖,4岁的儿子吃糖时,糖进入气管,孩子窒息身亡,父母将游乐园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深秋,当时这对父母带孩子去玩的时候,给孩子穿了件钻入式棉衣外套。孩子在游乐园活动区玩的时候,父母把他的棉衣外套脱掉了,玩完之后,离开活动区,父母在非活动区里,通过投币,在自动游戏售卖机上买了一根棒棒糖,给孩子吃。

孩子在吃的时候,不断走来走去,中间棒棒糖从他嘴里掉到了地上,孩子又捡起来接着吃。后来,母亲把棒棒糖的棒棒从孩子嘴外边取出,扔到了垃圾桶里。

之后,孩子父亲站在孩子身后,从孩子头上往下给他套棉衣外套。在这个过程中,孩子嘴里含的棒棒糖进入孩子气管,引发窒息。孩子父母发现以后,赶紧采取了背部拍打等措施。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看到以后,也跑来进行帮助,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孩子父母抱着孩子,和工作人员一起到游乐园外边等救护车。

救护车来了以后,在车上对孩子进行了急救。但孩子到了医院急诊室已经昏迷,医院抢救了40多分钟,宣布孩子死亡。

孩子父母把游乐园告上法院,说孩子吃的糖是游乐园的投币游戏的奖励,而糖带有粘性,造成孩子窒息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园则说,棒棒糖是自动售卖机买的,不是游戏奖励。孩子死亡与游乐园无关,监控显示孩子是在父母给他穿衣服过程中造成。

一、游乐园对孩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来说,这个案件里的悲剧发生在游乐园里。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对合法进入其中的人员确实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造成了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这个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没有限制的,是有范围的。

一般来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根据以下几方面来确定。

第一,是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对某些安全保障有明确要求,如果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就是没有尽到。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

第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还要以能够预见能够防范为限。如果危险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来说,是不能预见,不能事先采取措施防范的,则不能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义务。

具体到这个案件里,游乐园的安全保障范围包括其场所不存在自身缺陷,其中的设施、设备对进入场所的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不合理的风险,以及场所内人员因自身原因所致人身、财产发生危险时的合理救助义务。

二、游乐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面的规定,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孩子的死亡与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游乐场销售的棒棒糖本身是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孩子发生危险是基于孩子嘴里含有糖时,孩子的父母为他从他头上套入棉衣外套所致。而这个行为是孩子的父母实施,游乐园不可能事先预料到,自然不可能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而在事故发生后,游乐场工作人员发现以后,立即采取了帮助救助的行为并及时拨打了120电话联系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因此,游乐场不存在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游乐场对该结果的发生无主观过错,更无因果关系。否则就是苛责经营者对进入经营者场所内的人员一一密切关注,保证不发生一切人身损害,无论是否与自身有关,并保证一切结果被避免,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义务。本案意外导致的孩子死亡结果,令人惋惜,但该结果并非游乐场所负担的安保义务所导致,不符合经营者安保责任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男童吃棒棒糖昏迷(4岁小孩吃糖时进入气管窒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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