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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贷款条件 具体条件是什么

时间: 2022-12-17

  一、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非“三无”人员),在重庆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具体条件

  一手房: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3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多子女家庭具有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格25%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二)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六)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七)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手房: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3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多子女家庭具有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格25%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

  (六)已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二)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职工家庭除该套住房及购买该套住房使用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外,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八)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职工家庭除该套住房及购买该套住房使用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外,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八)已经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九)并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十)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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