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停车费 请问这合法吗
问题出现 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停车费
新建小区往往都会遇到一个问题:业主在入住后,车辆随之也停入小区,开始的时候停车不收费,后来随着停车数量的增多,物业开始收取停车费,这个时候业主不配合了,认为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从而引发堵门、不让车辆进出等严重影响业务生活的激烈冲突,那么物业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合法呢?小区的车位到底是属于谁的呢?
调解解答
1、停车位权属归谁?
《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管理。”因此,如果小区规划中没有设置停车位,后来设置了停车位,而且是在小区业主共有的场地或道路上设置的,其权属应归业主共有。
2、停车费该怎样收取?
这里所说的停车费是车辆管理费,而非保管费。小区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处置权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以说你的停车位可能是免费的,但是要缴纳车辆管理费,就和你买的房子一样,房子是你的,但物业还是要收你的房屋面积的物业费。
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住户个人交费项目中机动车存车费,小型车150元/月,大型车200元/月,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的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
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地下停车库(楼):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3、小区停车收益归谁?
《物权法》规定: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使用公共场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广大业主所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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