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 可随时解除合同吗
2015年8月,陆某租住杜某的两居室,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期间陆某一直按时缴纳房租。2016年8月,租赁合同到期后,陆某提出续租,杜某表示同意,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续签合同,也未约定明确的租期。2017年3月,杜某找到陆某,称自己工作突然调整,要搬回此套房子居住,要陆某马上搬走。陆某表示同意搬走,但认为杜某属于违约,应当给付其违约金。杜某认为自己不是违约,双方争执不下,寻求人民调解。
我国合同法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杜、陆二人原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续租行为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杜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约,但杜某应当给陆某留出必要的时间来另觅他处居住。据此,调解员做出如下调解:杜某与陆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杜某未构成违约,不需赔付违约金,但应留出2周的时间供陆某寻房搬家。
本普法资讯内容来自:南苑乡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