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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盘点: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与解析

时间: 2022-11-15 LH2022

[案例1] (本小题10分)

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 (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

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 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己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无权以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覆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丙公司无权取回。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5)丁公司无权取回。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案例2] (本小题17分)

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 2017年10月12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2018年7月9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维修费3万元。乙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甲以维修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维修费,乙拒绝。乙不想再与甲合作,欲将其份额对外转让。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况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2018年8月3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约定3日后交付。2018年8月4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于8月4日当天将挖掘机转让给丁,并同时交付。2018年8月6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被乙交付给了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机,丁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挖掘机维修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并分别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乙的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6)甲与成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7)丁是否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挖掘机维修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乙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乙的份额转让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证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本案通知中未包含载明同等条件内容。

(5)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丁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

根据规定,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戊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丁交出挖掘机。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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