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
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四部门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解读《指导意见》具体规定。
相关部门除了要“紧盯”校内小卖部之外,还需“紧盯”校外小卖部。一方面,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对校外小卖部严格把好审批关,开展突击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采取包括高额罚款、取缔等方式严惩。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孩子的食品安全教育力度,不妨通过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真切地感知假冒伪劣食品、垃圾食品的危害性,从而自觉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