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重庆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一)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为家庭首次购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非家庭首次购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须持有房屋产权一定期限才能再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除外。
3、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6、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二)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三)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偿还公积金提取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租房提取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二)租赁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1500元/月(18000元/年)、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36000元/年);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每人1200元/月(14400元/年)、夫妻双方为2400元/月(28800元/年)。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七)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八)单位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为封存或集中封存状态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九)商业贷款按年约定提取签约
职工符合商业贷款提取条件,且该笔住房贷款为我市相关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签约时须能够协查该笔贷款信息),具体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重庆银行等10家银行,可以按照以下条件办理商业贷款按年约定提取签约:
1、约定提取方式: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为按年约定,职工无须再每年提交提取申请,签约后提取资金将按约定方式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约定提取金额:约定提取签约月至次年约定提取日的前一个月共12个月的实际还款额。
3、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日不早于签约业务办理日期,且在每月6-28日间确定。按年约定提取生效时间为次年,即当年签约次年对应月份开始首笔提取。
4、约定提取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办理约定提取解约:
(1)商业贷款已结清的;
(2)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需终止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十)其他提取条件
1、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情况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