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104天仅休1天病亡:公司担责两成
据媒体报道,阿宝2023年2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5月25日,阿宝因身体不舒服请假休息,5月28日,阿宝到工地工作后因身体不适继续休息,当天因病情严重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
阿宝亲属遂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对阿宝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阿宝感染肺炎链球菌,导致后续发展成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该疾病不属于基础病,为急性疾病,多发于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发时间,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均易感染。
法院还查询到,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除4月6日休息外,阿宝在104天的时间里均处于正常上班状态,显然某公司对阿宝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阿宝感染的风险,可确认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阿宝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遂酌情确认由某公司对阿宝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同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故合计金额为40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