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没有予以照顾、残疾人求职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拒绝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应该从自身做起,尊重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公正、包容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其中自然包括残疾人。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往往忽视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没有给予应有的照顾,导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就业是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残疾人存在歧视和偏见,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剥夺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培训、职业介绍等全方位的服务。对于存在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导盲犬是盲人的重要辅助工具,能够帮助盲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公共生活,但一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这种行为违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剥夺了残疾人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