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包括哪些 高危作业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高危作业分六类,分别是: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动土作业简单讲就是: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凡是影响到地下电缆、管道等设施安全的地上作业都包括在动土作业的范围之内。
断路作业是指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养殖业和非正常年景的新增抗旱、排涝用电及其他需要在电力部门立户表计之外,新接电源的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吊装作业是指吊车或者起升机构对设备的安装、就位的统称,在检修或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