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超龄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全文) 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放
重庆市人社局出台政策,曾在重庆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本人一次性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约5.7万元。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超龄人员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就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个条件包括: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曾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曾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缴费最高约5.7万元
超龄人员的缴费标准是,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据此测算,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约5.7万元。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减缴15年,即最多减缴2.7万元。如,张某今年65岁,就可减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9000元。
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放
养老待遇分月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两类,月养老待遇就是大家所称的“养老金”。
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今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
缴费性养老金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以缴费15年计算,养老金为680元;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就是在1993年2月前在企业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年满70周岁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及其以上再增发50元。
此外,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
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实施办法
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重庆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今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具体办理时,由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已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超龄人员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并从其享受超龄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实施办法
已按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按超龄人员政策参保,但应从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渝办发〔2011〕272号和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规定: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统称“未参保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增减业、本人页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5、本人《职工档案》或能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
三、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向谁申报
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四、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和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缴费的,均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按其在2011年6月30日时的年龄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
2012年12月31日后完清缴费或申报参保的,应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按其申报并完清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未参保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
缴费性养老金按我市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在此基础上,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50元,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5周岁及其以上的增发100元的高龄养老金。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之月起分别增发50元的高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