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取名字,公司取名有什么规定
国家没有明文提倡或者反对取四个字的姓名的规定。但是法律上对取名字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将上述司法判例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也就意味着,给孩子取名也要依法行事,随意取名是行不通的。
取四字名的问题
虽然这种取名方式能够降低名字的重复率,但随之而来的还有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时候容易让孩子置身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下,所以在给孩子取"四字名"时,父母最好是先提前了解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样在给孩子取"四字名"时,才能考虑的更加周全。
1、寓意难以言说
父母在给孩子取名字时,通常也十分注意名字的寓意。而很多家长在给孩子起"四字名"时,为了保证名字的寓意。
所以很多时候都会选用一些四字词,或者是大众朗朗上口的四字词语,像是"王者荣耀"或者"杨光灿烂"这些名字,虽然它们具有独特的寓意,但是当别人问起名字的由来时,孩子难免会有些尴尬。
2、书写繁琐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写名字的次数是非常多的。而对于年龄较低的孩子而言,文字越多,书写就越繁琐。而有一些孩子有的时候如果赶时间的话,书写就容易花费时间,而这可能会耽误了孩子手头上的事情。
3、一直被关注
浮靡给孩子取名字,很多时候是为了让孩子能够在人群中脱颖而出。但如果孩子的"四字名"过于独特,那么他的名字随时随地都会成为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中心,而这种关注,反而会给孩子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孩子的名字会伴随他们的一生,所以一个名字对于孩子而言,是极其重要的。所以无论父母给孩子取几个字的名字,父母千万要谨慎。不能够一味的去讲求低重复率或者是名字的独特性,否则孩子还会因此而成为他人嘲笑的对象,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良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重生之深宫嫡女
比如你姓李,你妻子姓王,孩子可以叫李王xx,但你的姓只是李。具体字数没有限制,但是那样没有任何意义吧,一个人姓孙,名字加上姓氏就是四个字。
要想为公司取一个大气又符合规定的名字,我们需要了解公司名称由哪几部分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公司名称都以行政区划作为开头,比如四川或成都。应当注意,名称开头和注册资本有一定关系。以四川省为例,如果要注册以“四川”为开头的公司,那么要求注册资本是1000万以上,以“成都”开头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200万。在名称四要素中,字号比较特殊,因为其他三点企业可以一样,唯独字号不行。企业与企业之间,字号具有明显区别性,是人们用来辨识企业的显著因素。一般来说,字号都是两三个字左右。关于行业,要注意不能脱离企业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便是企业类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工商字号由于字号性质和其他三者不同,选择字号应当注意什么:字号必须是汉字,不能带有英文字母及其符号;一些朋友考虑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认为听起来大气一些,这种做法一般不可取,因为只有县级以下地名才能用作字号。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这个名字在市场上已经有很大的认知度,那么,便不可以使用此字样,否则容易造成误解。如果要以人名作为字号,那么应当注意,不能和国家领导人、知名人士、老一辈革命家姓名相同。不能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如果要用行业词汇来作为字号,一般无法通过,但是工商局会视实际情况来做抉择。
公司起名遵循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