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是什么意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请意义)
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6月14日正式实施,而在该部法律的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所有在本文件中被称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体,都必须要经过中央直属文化部检验认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及意义!
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任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实施手段,都不应该离开对人的关注与重视。
过去,我们聚焦于如何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忽视了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关注,那么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的相关情况。
1.非遗产文化遗产离不开传承人继承和弘扬。
当今有许多出现无人继承的局面,这种局面继续下去就会导致许多历史传统和技术慢慢烟消云散。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大多活态传承人都已经年事渐高,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许多优秀的传统技艺、艺术也会随着他们的离世而失传。
这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令人后悔不及的恶劣后果。
2.解决传承危机就是解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瓶颈所在,而传承危机的关键又在于对传承人进行保护。
因为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存在也就代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无形的文化。
这个特征使得保证传承人的有效延续下去也就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要靠传承人的表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质就是让传统文化技艺延绵不绝,也就是说要保护传统文化技艺的载体也即传承人。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
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6月14日正式实施。
而在该部法律的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所有在本文件中被称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体,都必须要经过中央直属文化部检验认证,并有着传承其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义务。
是该项目中最具代表性的继承者,对该项目所在领域有着广泛影响。
由此看来,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能够当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继承人。
而作为代表性继承人要具备下面几点要求:
1.继承人对所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深刻的认识;
2.继承人在所继承的文化遗产中具备一定的人气,并且要求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3.他们要具备很高的积极性,能够对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具有极高的热情,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熟悉掌握继承人的相关信息。
整理学术范围内和国家有关法律,在某一类文化遗产中有参与份额,且有意向把自身技能传授给政府规定的个体或群体,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但是,传承人的认定不是个简单的过程,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并且不同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方式也各不相同。
我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仅有暂行办法略加提点,不够细化完善。
传承人认定过程时常遇到量化问题。日本实行分类制度,将传承人认定区分成个人认定、团体认定和综合认定。
1.个人认定:
对于能够高度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掌握能力的个人,例如在传统运动项目、绘画艺术、古老群众文学、曲艺戏剧演出等等极其具有个人色彩的许多文化财产,可以进行只针对个体的“单独认定”。
或者是能认定为单独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立个体,在编织染色、土陶品等等领域也可以进行个别认定,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团体认定:
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文化技术,该技艺承载者人数较多,个人特征不明显,这种情况下可对这群传承人组成的群体给与“保持团体认定”。
3.综合认定:
介于个人认定与团体认定之间的,是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由人数为两人或者以上的结构情况,可以进行“合并认定”。
这种根据传统文化特点不同区分个人与团体认定的方法值得借鉴。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的认定制度还应将民间自由申请与国家权威干预的双重原则。
国家提倡鼓励传承人自由申请核定,相关机构根据申请来认定传承人。同时在必要时候,相关机构也可对某些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依职权进行认定。
苏联文学家高尔基曾说过:“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
承担传习任务的民间艺术家们所掌握的关于民间艺术的由来、发展、流变、技艺和相关事项,一直以来都是存在于头脑中,依据他们的记忆(memories)和技艺(skills)而存在。
收集具体的作品如一首美妙绝伦的民间歌曲、发现一本珍贵的神谱、剧本固然十分有意义,它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形态和直观代表。
但是,那些创作并承传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人,及其所拥有好创造的文化空间,更接近文化遗产“非物质”属性的本真,更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更符合民族民间艺术的活态特性,也更值得我们去关注、保护、研究。